关于严禁体罚学生的条例
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,全面实施素质教育,落实《教育法》、《教师法》、《义务教育法》、《教师职业道德规范》、《未成年人保护法》等法律法规,确保九年义务教育的顺利实施,促进学生健康发展,推动我校“依法治校,依法执教”的进程,使我校的教育教学管理走上科学化、规范化、民主化,法制化的轨道,特制定以下条例:
1、全体教职工应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,从思想上提高对体罚学生问题严重性的认识,严禁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。
2、尊重学生人格,禁止在任何场合讽刺、挖苦或侮辱学生。
3、处理学生时不得让学生下蹲或上举、跑步、置之不理等。
4、不允许加重学生的课业负担,如罚学生抄作业等。
5、所有教职工不得剥夺学生受教育的权利,如动辄对学生进行停课处理或赶出教室等。
6、体罚学生,情节轻微者,由学校给予点名批评。
7、体罚学生造成一定恶劣影响的所责任由当事人承担。如因体罚或变相体罚造成流生的,由当事人负责找回,并对照学额巩固条例进行处罚。
8、凡体罚学生造成影响的,学期末不得被评为先进。
宿豫县新庄初级中学
2003.9.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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